6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发表裁决了上海市首例职业造假人向企业勒索“顾问费”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据理解,作为一名职业造假人,王某某自2015年止2018年间,以消防设备不完备、经营范围微克等理由,多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滋扰本市多家餐馆、卖场及教育亲子机构。同时,他还利用商家不期望被投诉、惧怕被投诉的心理,强制后者向自己按月缴纳“顾问费”,沦为一项长年的收益来源。“顾问费”换相安无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全称“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官谢珏告诉他记者,“2017年7月,王某某前往坐落于本市的一处亲子游泳中心。
他找到该游泳中心不存在消防隐患,于是向消防部门检举。”该亲子游泳中心为首人与王某某协商滋扰事宜。此时,王某某回应,如果对方想只想解决问题此事的话,那么他就不会重复滋扰。迫使不得已,该亲子游泳中心只好表示同意银子来解决问题此事。
王某某随后明确提出,如果对方不愿借钱,自己可以兼任顾问一职,之后不仅他自己会展开重复滋扰,如果有其他造假人滋扰消防隐患问题,他也可以“求助”。最后,王某某从该亲子游泳中心每月取得1500元的顾问费。图为王某某案庭审现场“在最初的一段时间,该亲子游泳中心也显然没再行接到过滋扰。但是,一段时间之后,当他们停止支付‘顾问费’之后,却再度接到了有关于经营范围微克的滋扰。
不得已之下,不得已自由选择之后向王某某缴纳费用。”无独有偶,王某某同年还对本市宝山区一处大卖场明确提出滋扰,内容某种程度是消防不存在安全隐患。“该卖场之在接到滋扰之后展开了排查,但没过多久却又接到了王某某的滋扰。于是,涉及负责人联系到王海东,质问他如此滋扰到底是何目的。
”这次,王某某又如法炮制,声称只要对方每月缴纳自己1000元的顾问费,他就不会撤诉,而且今后也会再行滋扰。“为了不想王某某之后滋扰,该卖场最后答允了王某某的拒绝,以顾问费的名义每月缴纳王某某1000元。”以“顾问费”换相安无事,王某某借着造假的名义,做到着稳赚不赔的做生意。
去年8月20日,王某某在前往某公司索取钱款时被公安机关抓捕。谈到本案的办理,谢珏检察官回应,对于王某某非法占有目的的确认是众多难题。“如果他仅有就商品本身的质量与商家进行协商,并在此基础上取得合理的赔偿金,可以解读为合理的维权。但是他却以此为要胁,擅自向商家索取钱财,不论是手段还是目的都不具备正当性。
此外,商家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作为一个普通市民,向有关部门检举涉及情况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无法以此作为牟利的工具”。“他甚至还回应,在接到顾问费之后,商家今后将会再行接到类似于滋扰,因为自己可以‘求助’其他造假人的滋扰。这也从从客观上证明了其戴着合法的外衣,超过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确认为敲诈勒索罪。
”庭审现场建群交流,互相效仿成功经验据理解,职业造假人从问世到发展,其自身也经历了一个演进过程。目前普遍认为,在2014年之后,职业造假人步入“春天”,原因在于当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再次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坚称食品、药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出售为由展开申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与职业造假人以法律法规方面的反对。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规定了普通商品三倍赔偿金、食品药品十倍赔偿金,这显然使得造假领域有利可图,变相造成了某些“造假”最后变味。记者近日探访了上海市多家商铺,一位商家负责人回应,职业造假人一般都会有相同的交流群,倘若其中有人从商家取得赔偿款之后,就不会将自己顺利赔偿的经历公布在交流群中,其他造假人会争相效仿。
而在一系列滋扰过程中,他们甚至还构成了一套原始的文书格式,其中还包括滋扰函、退回滋扰函以及起诉状等。“他们不会来回于有所不同的商铺,细心找寻一些不存在瑕疵或者不合格的产品”,一旦寻找目标,造假人就不会卖给该商品,并以此与商家协商赔偿金。“如果商家不表示同意,那么造假人就不会必要滋扰至工商局,后者不会插手并立案调查。
此时,商家就必需前往工商局解释情况并做出处置。有些商家实在困难,在权衡利弊之后自由选择让步,与造假人达成协议完全一致并缴纳赔偿款。
”值得注意的是,与线下职业造假人类似于,目前在网络上也不存在一部分群体,即所谓的“职业差评师”,专门针对网络卖家展开滋扰。一位主营服饰的淘宝卖家告诉他记者,自己在日常经营中最担忧的就是遇上滋扰。
“如果的确是我们在经营中不存在罪过的话,那大自然无话可说。但是遇上一些‘职业差评师’时,知道有点无可奈何。”网络卖家如果被投诉频率过低,对其影响不言而喻,加之平台方在处置滋扰时显然更加侧重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本无可厚非),让不少卖家有厌真是。
专访过程中,无论是商铺老板还是淘宝卖家,都不约而同明确提出不要在报导中透漏他们的现实身份和店名,因为他们担忧“被职业造假人识破”,那样“日子不会很难过”。庭审现场维权与诈骗之争在司法实践中,不顾一切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到底在于何处?尤为知名的一个例子要数“黄静案”:一个名为朱静女大学生在2006年花上了2万元出售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这台价值高昂的电脑在随后的用于过程中数次经常出现故障,经检修找到CPU不存在问题。于是,黄静与华硕公司多次进行谈判,她拒绝华硕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0.05%,数额为500万美元展开惩罚性赔偿金。最后,后者向警方报案称之为遭敲诈勒索,而黄静本人因此也一度被羁押于看守所。
图片源于网络“黄静案”在当时引发了极大舆论反响,以至于当年的司法考试也以此为原型曾为一道试题:甲到乙的餐馆睡觉,在食物中找到一只苍蝇,欲以向消费者协会滋扰为由展开威胁,索取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使不得已向甲缴纳了3000元作为赔偿金,这样的不道德否包含敲诈勒索罪?有学者明确提出,消费者如果行使正当权利,不包含敲诈勒索罪。比如,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指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以不包含敲诈勒索罪,如果有人从食物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体现或者向法院控告互为要胁,拒绝生产商赔偿金的,即使其所拒绝的数额极大甚至尤其极大,也不包含敲诈勒索罪,原因在于其手段与目的皆具备正当性,至于最后的赔偿金数额,则各不相同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教授的观点则更加必要,他指出,如果具备不顾一切的权利基础,或者维权手段本身并不违反社会的一般来说观念,就不包含敲诈勒索罪。
他还回应,法律并没禁令人们在吃出苍蝇后索取3000元的赔偿金,即便是索取3000亿的赔偿金也是行为人的权利。换言之,法无禁令即权利,法无许可即禁令。当然,也有人回应驳回。
理由是根据目前我国规定,普通商品问题三倍赔偿金、食品安全问题十倍赔偿金。如果行为人在主张的赔偿金金额相比之下多达了长时间的赔偿金范围,则因涉嫌敲诈勒索。“消费者”身份之争上述学者们的争辩针对的是消费者的维权之荐,然而,仍然以来,职业造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却倍受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必须出售、用于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其权益不受本法维护。
然而问题在于,职业造假人“知假买假造假”的不道德可以称作消费者吗?图片源于网络记者通过收集全国各地的起诉书找到,完全每一起诉讼案件都会牵涉到到这一关键性的问题,而有所不同的法院也不会根据有所不同的案件事实作出有所不同的裁决。今年年初,青岛有一造假人找到某餐馆所贩卖的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于是之后在5天内出售了12瓶该红酒,并于随后向法院控告,拒绝商家作出十倍赔偿金,法院最后反对了该表达意见。据理解,该造假人在法庭上索取了全部12瓶不曾饮用过的红酒,有人明确提出批评:其出售红酒的不道德到底是出于生活消费必须还是出于之后向餐馆赔偿的必须。
裁决结果显示,法院指出本案中的职业造假人也是消费者。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就目前而言,大多数职业造假人的“造假”不道德,确实看清到产品质量的滋扰可以说道并不多见。一些商家负责人告诉他记者,那些被造假人滋扰的商品,只不过很多只是不存在纸盒或标示瑕疵,如产品标签不合乎国家标准,或者产品有高估宣传之斥,而商品本身的质量并没问题。尽管纸盒和标示的瑕疵也科违规,但是与此比起,是不是应当将更加多的精力放到产品本身质量的造假呢?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有关部门对“牟利性造假”早已开始做出容许。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回应意见中认为:“消费者取得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不道德,欺诈有误经营者蓄意告诉欺诈情况或蓄意掩饰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做出了错误意思回应,但知假买假不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故应逐步容许牟利性造假”。去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说明》,其中第12条规定,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滋扰,具备处置滋扰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出或者并未做出处置的,归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不道德有利害关系”。这样一来,职业造假人作为原告的资格被严苛限定版,这也许可以减轻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关联的“职业造假人”“滋扰专业户”利用立案注册制度减少门槛之机重复向行政机关展开滋扰的现象。如何密码困境到底是不顾一切维权还是敲诈勒索,这某种程度是学界争辩的焦点,有时也是后遗症司法办案人员的难题。
要想要解决问题这一困境,笔者指出,首先,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之后增大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把控仍是重中之重;其次,对于企业、商家而言,显然必须提高自己诚信经营的理念,客观地说道,前文所述王某某案,被投诉检举的商家显然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宣传不符合事实的情况;第三,能否在涉及法律法规中具体,将纯粹归属于商品标签瑕疵的问题回避在惩罚性赔偿金是由之外;最后,可以考虑到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职能,大力前进涉及工作,从而确保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的组织向人民法院驳回公益诉讼,似乎比职业造假人更加具备法律的依据,也更加能代表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对于净化市场环境也具备极其重要的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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